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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炒股储讲测股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 十、最新自政策实施起,最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数据等基本情况。 十一、研究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分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十二、美联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话预特此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