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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区域集体行动早在2002年,维数东盟国家就在吉隆坡签署了《东盟跨境雾霾污染协议》。 这项协议是在1997年发生严重的雾霾之后倡议发起的,据凸济稳旨在通过集中努力、加强区域合作来减轻和预防雾霾。 但有批评人士认为,显中这项协议法律约束力有限,而且执行机制不够有力。 必须加入更严厉的执法措施,国经确保相关国家为此类活动负起责任,增强协议的有效性。 好回好聂纳兹米承认跨境雾霾问题解决的复杂性。 他近期表示,亿15亿亿多东盟国家需要对2002年签署的《东盟跨境雾霾污染协议》进行升级,以便更综合地解决该问题,并对制造污染者采取措施。 |
